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执3990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丈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72407917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应付款项51532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支付7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3万元,2019年12月30日支付8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8万元,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3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125320元,如按期履行则放弃利息,如有一期不履行,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执39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