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

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飞亚水暖五金电器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13871号
原告: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丈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407917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余姚市飞亚水暖五金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汇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42591349。
代表人:***,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飞亚水暖五金电器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