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2578号之二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
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407917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俞菊妹,女,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俞菊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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