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1执2647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丈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407917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款55055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926元、支付执行费790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510000元,款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剩余款项360000元于2020年6月起每月支付30000元,直至付清,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未按期履行,则按原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一次性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7926元,执行费790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1执37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