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205执恢82号
宁波天台山贸易有限公司\***、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台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8)甬北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台山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205执恢82号案件[初执案件的案号为(2008)甬北执字第552号]执行完毕。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