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

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余姚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3916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丈一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240791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余姚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阳明东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3063-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伟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44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本院已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号的房地产另设有抵押,且在本院(2016)浙0281执1110号案件中已处置完毕,尚不足清偿抵押债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