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4民初694号
原告: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兴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55316408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圈,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栾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
法定代表人:范让。
原告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核实被告登记信息存在错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登记信息错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延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