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终2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县城兴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红柱,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安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庙子镇北凹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建筑公司)、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栾川民丰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安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方物流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安源建筑公司主张安方物流公司拖欠其建筑工程款,其拥有建设工程优先权,能够能排除执行的理由。经审查,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且符合优先受偿权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且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安源建筑公司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要求安方物流公司解除合同,确认拖欠工程款等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因其与阻却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安源建筑公司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原审在开庭中未对本案执行异议纠纷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且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针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理并确认工程价款属于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18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