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4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兴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553164080N。
法定代表人:陈会锋。
被执行人: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0324MF36608501。
法定代表人:尚高伟。
本院在执行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扒支行账户66×××16有存款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扒支行账户66×××16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执行款扣划后,解除对银行账户66×××1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占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