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4民初1885号
申请人: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兴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553164080N。
法定代表人:陈会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现更名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0324MF36608501。
法定代表人:尚高伟。
申请人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现更名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现更名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扒支行账户66×××16的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栾川县安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现更名栾川县秋扒乡鸭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扒支行账户66×××16的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延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显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