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作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作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0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汝执字第402-5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新春,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焦作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作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三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