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坤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1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坤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兰海军。
委托代理人:胡伟,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陈应田。
关于河南坤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20)郑仲裁字第06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坤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款6013147.60元及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81万元及利息;偿还借款72万元及利息;支付材料款4598936.68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仲裁费、保全费、保函费共计174896.5元。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797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来院接受询问,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反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21年6月29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备案信息;
四、于2021年7月5日在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应田限制其高消费;
五、于2021年7月7日签发律师调查令,查询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情况、调取(2018)豫0222执保311号、376号及(2018)豫0222执1979号、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依据等相关资料。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反馈调查结果;
六、于2021年7月8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大众牌(车牌号码:豫A×××××)汽车一辆;
七、于2021年7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和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有关事项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河南坤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