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3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余广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与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9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二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
一、于2021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K×××××五菱汽车一辆,2004年登记的车牌号为豫K×××××力之星摩托车一辆,上述叁辆车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执行案件中,已被多次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三、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记录。
四、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五、前往被执行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11层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及经营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六、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实地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宅基地自建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多起案件已办理限制转移登记执行措施。
七、本院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中牟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本院及长葛市人民法院、襄城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当次执行程序。
八、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已向郑州航空港区万科美景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文书,冻结可能向被执行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质保金等款项。
十、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董琪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翟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