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6752号
原告:河南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增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9733131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1047750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佛耳湖镇***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64L45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 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