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民初6519号
原告: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1047750K(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剑,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9号2区2楼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10868713521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