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11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秦庄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捷源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捷源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豫071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捷源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并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豫071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南捷源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重整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1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翁玉江
审判员:***
审判员:林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