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27民初322号之一
原告: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秦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晗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西路8号B座。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晗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1日,本院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正在庭外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4元,减半收取计6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左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党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