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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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9民终18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秦庄村西100米。法定代表人:周希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司前畲族镇捌柒路44号司前税务分局4楼。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武县凤凰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潞斌,董事长。上诉人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武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建荣审判员冯慧波审判员刘海霞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张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