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322号
申请人: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秦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周希军,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08CE147K。
法定代表人:董浩铭,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西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6574940N。
负责人:王少华。
原告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名下的房屋、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 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党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