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民终5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瑞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军,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帅,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上诉人河南瑞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3民初4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瑞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瑞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瑞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