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

***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11民初167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46岁左右,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平顶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城区福佑路福佑苑小区北门办公楼二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9FMLAL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8711719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中建七局一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85567355A。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