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11民初165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
被告:***,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46岁左右。
被告:平顶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城区福佑路福佑苑小区北门办公楼二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9FMLALX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871171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中建七局一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8556735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于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