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

***、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138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8711719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与被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对被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