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2民初1230号
原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层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871171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令哈德园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双拥路1号***(国家级)循环经济促进中心西副楼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39YJ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令哈德园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