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23民初28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871171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