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23民初28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871171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