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牛遥。
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iv>
法定代表人武智建。
被执行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浩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楼****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密云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敬建新,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范强,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浩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敬建新、***、范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特7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二、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制作失信惩戒公告。五、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六、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对代理人终本约谈,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