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民初4689号
原告:**启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环路与许繁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许鹏飞。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河南省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正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玉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扬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扬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银行存款162784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启扬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银行存款162784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长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