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民初674号
原告:伊某,男,1993年出生,维吾尔族,喀什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新疆疏勒县。
被告:河南省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正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玉忠,总经理。
原告伊某诉被告河南省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扬升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因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75元,由原告伊某负担。
审判员 安外尔· 伊布拉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迪丽那尔·阿布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