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266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23日,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河南省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玉忠,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正大路东侧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波,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3日,住河南省正阳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晓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孟凡敏
书记员薛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