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3247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女,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正大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731322492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张淑翔,女,199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淑翔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做出(2022)豫1082民初32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原告***于2022年8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