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

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驿民初字第825号
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台区南郊乡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邓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驻马店市光明路附10号。
被告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纬六路。
被告*国力,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
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