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5161682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275号7号楼幢1**3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9A8KP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沐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西、长江东路南正商汇都中心2号楼25层2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47B5KE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利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粮贸街43号京楚商住楼一**4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8CG5D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沐孺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利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2)鄂0981民初2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981民初2206号民事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虽然不是本案被告之一,但是涉案票据最终付款义务人,是本案第三人,且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在河南省长葛市设立的项目公司,依法属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的原审被告均非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一,不适用相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湖北利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应城市粮贸街43号京楚商住楼一**401-2,位于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