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24民初189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化隆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5161682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9元,减半收取计33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