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4民初1601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被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