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571019709H,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明路20号2号楼10楼北西户。
法定代表人:徐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14052179420096X0,所在地: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
法定代表人:赵小东,该村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晋05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83461.9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2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存款84613.98元(含执行标的83461.98元,执行费1152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