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凤台小区56号楼2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徐昌。
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
法定代表人:赵海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613.9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宇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