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泽州县宏瑞达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5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泽州县宏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晋0525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75162.5元及利息63562.5元、案件受理费2714元,共计3414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上述款项履行,申请执行费50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缴纳。该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晋0525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