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晋城市信源锅炉有限公司与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4294号
原告:晋城市信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钟家庄乡东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元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
法定代表人:曹中彦,董事长。
原告晋城市信源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信源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4元减半收取4562元,由原告晋城市信源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占卿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袁庆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