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1261号
申请人: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
法定代表人:曹中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艺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陈党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60696.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60696.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3元由申请人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