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艺富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新郑市信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河南新艺富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5财保94号
申请人:新郑市信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184740716071L(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新艺富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院21世纪广场6号14层1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163324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新郑市信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艺富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支行存款(帐号:25×××62),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艺富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存款(帐号:60×××71)限额15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941040000000943)为担保,保险担保金额1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保全财产的转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有担保,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艺富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支行存款(帐号:25×××62),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艺富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存款(帐号:60×××71)限额15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何新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