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佳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6821号
原告:深圳市华佳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仔社区森海诺·科创大厦十六层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03892C。
法定代表人:沈钟华。
被告: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9号11层11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337088694。
法定代表人:周晟。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佳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4元,原告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壬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