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辖终1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桥北路5号1幢5层西侧505室。
法定代表人安金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4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涉案合同中约定“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移送合同中的甲方即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