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887号
申请人:河南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99号宏光合园10幢2608。
法定代表人:惠文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南路五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孟连军。
申请人河南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118560.87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单号:106511919202000306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118560.87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