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民初2636号
申请人: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4MA41WE788Q。
经营者:***。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59842F。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134548.89的银行账户、机动车、房产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4548.89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栗 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