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6252号
原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西路**加州1885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环、周宏玲,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涧**高新九都西路**花千树**商业**/div>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向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