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洛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3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苑路**。
法定代表人:王合伟,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涧**高新九都西路****1-1201
法定代表人:梁娜娜,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西路****1-1201iv>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西路**加州1885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程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娜娜,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王程辉,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赵国民,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卢妙叶,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李雪玲,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与洛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娜娜、王程辉、赵国民、卢妙叶、李雪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5民初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十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12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2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本院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已依法查封。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已封存。
本案执行标的为2829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