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洛阳珩丰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5民初5394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苑路**。
负责人:王合伟,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江,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珩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常代乡隆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乐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伟,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西路**加州1885物业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程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宾,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美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东方宾馆院内v>
法定代表人:韩东阳,职务:总经理。
被告:韩淑萍,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郭智学,男,汉族,1961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韩东阳,女,汉族,1988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孙李明,男,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韩乐明,男,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杨国辉,女,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韩淑莉,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王程辉,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女,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卢妙叶,女,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赵国民,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洛阳珩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珩丰商贸)、洛阳美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拓商贸)、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菲建筑)、韩淑萍、郭智学、韩东阳、孙李明、韩乐明、杨国辉、韩淑莉、王程辉、***、卢妙叶、赵国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江,被告珩丰商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恩菲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拓商贸、韩淑萍、郭智学、韩东阳、孙李明、韩乐明、杨国辉、韩淑莉、王程辉、***、卢妙叶、赵国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洛阳珩丰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款本金7629429.88元。2、判令被告洛阳珩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垫付票款7629429.88元的垫款罚息(自2021年6月1日至7629429.88元垫付款本息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息)。3、判令被告洛阳美拓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淑萍、郭智学、韩东阳、孙李明、韩乐明、杨国辉、韩淑莉、王程辉、***、卢妙叶、赵国民对被告洛阳珩丰商贸有限公司上述7629429.88元垫付票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各方经协商一致于2020年12月1日在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洛阳珩丰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承兑汇票1526万元(敞口金额763万元)用于付运费,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6月1日,到期日无效支付或不足支付敞口金额的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处理。被告洛阳美拓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淑萍、郭智学、韩东阳、孙李明、韩乐明、杨国辉、韩淑莉、王程辉、***、卢妙叶、赵国民对被告洛阳珩丰商贸有限公司上述敞口票款763万元本息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洛阳珩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要求于2020年12月1日以承兑汇票方式履行了1526万元的出票义务,被告洛阳珩丰商贸有限公司收到了1526万元承兑汇票(敞口763万元),并将该票予以流转使用。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敞口票款7629429.88元。2021年6月1日原告按规定给被告垫付了敞票款7629429.88元用以解付票据。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归还7629429.88元垫付票款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拒不归还。
被告珩丰商贸辩称,对关于拖欠的本金没有异议。利息部分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截至2021年11月9日拖欠利息为625021.17元。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原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恩菲建筑辩称,我们对借款事实我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没有异议。对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有异议,我们认为约定利息过高,按万分之五计算,年利息是百分之十八,根据民法典676条规定,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利息。罚息应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上30%—50%,原告起诉利息过高。请求法院按照国家规定利息判决。
被告美拓商贸、韩淑萍、郭智学、韩东阳、孙李明、韩乐明、杨国辉、韩淑莉、王程辉、***、卢妙叶、赵国民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珩丰商贸、美拓商贸、恩菲建筑、韩淑萍、韩东阳、韩乐明、韩淑莉、王程辉、卢妙叶在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郭智学、孙李明、杨国辉、***、赵国民分别与原告签订担保人配偶承诺书,合同约定:被告珩丰商贸向原告申请承兑汇票1526万元(敞口金额763万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6月1日,到期日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被告美拓商贸、恩菲建筑、韩淑萍、郭智学、韩东阳、孙李明、韩乐明、杨国辉、韩淑莉、王程辉、***、卢妙叶、赵国民对被告珩丰商贸上述敞口票款763万元本息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珩丰商贸的要求于2020年12月1日以承兑汇票方式履行了1526万元的出票义务,被告珩丰商贸收到1526万元承兑汇票(敞口金额763万元),并将该票予以流转使用。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敞口票款7629429.88元。2021年6月1日原告按规定给被告垫付了敞票款7629429.88元用以解付票据。
另查明:截止2021年11月19日,被告珩丰商贸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尚欠原告6499429.88元本金及利息625021.17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承诺书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约定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珩丰商贸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应当承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责任。利息的执行标准按合同约定为日万分之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美拓商贸、恩菲建筑、韩淑萍、郭智学、韩东阳、孙李明、韩乐明、杨国辉、韩淑莉、王程辉、***、卢妙叶、赵国民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承诺书,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的时间未超过保证期间,各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珩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本金6499429.88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为625021.17元;自2021年11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二、被告洛阳美拓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淑萍、郭智学、韩东阳、孙李明、韩乐明、杨国辉、韩淑莉、王程辉、***、卢妙叶、赵国民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6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珩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美拓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淑萍、郭智学、韩东阳、孙李明、韩乐明、杨国辉、韩淑莉、王程辉、***、卢妙叶、赵国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 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