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6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江初,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西路218号加州1885物业楼1楼。
法定代表人:王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九都西路218号花千树2幢商业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该公司总经理。
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攀锋,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39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向上诉人***开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缴纳二审案件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少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