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负责人:张新宏,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都西路**加州1885物业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都西路****1-1201iv>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海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住所地:洛阳市涧**高新九都西路****1-1201
法定代表人:梁娜娜。
被执行人:卢妙叶,女,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赵国民,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王程辉,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王智鹏,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李雪玲,女,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梁娜娜,女,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陈超恩,男,汉族,1951年5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洛阳海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卢秒叶、赵国民、王程辉、王智鹏、李雪玲、***、梁娜娜、陈超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03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48609元、执行费8754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智鹏、赵国民、***名下银行账户、网银账户有部分余额,本案予以冻结,扣划王智鹏1054.13元,扣划赵国民35526.06元,扣划***3789.15元,以上共计扣划40369.34元,扣除执行费505.34元,余款3986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其余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银账户余额较少,不足百元,暂不予冻结、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豫C×××**号汽车一辆,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豫C×××**号、豫C×××**号汽车二辆,王智鹏名下有豫C×××**号汽车一辆,以上共计四辆汽车本案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且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赵国民名下有粤B×××**号汽车一辆,本案已首封,但系外地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王智鹏名下有证券持有信息:中国电建1200股,本案已查封,因无具体开户信息,暂无法进行线上或线下扣划,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保持查封状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持有信息。
三、通过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卢秒叶名下有房产七处(均首封保全,5处有抵押,2处未抵押),梁娜娜、王程辉名下共有房产一处(首封保全,有抵押),***名下有房产一处(轮候查封,有抵押),赵国民名下有房产一处(轮候查封),洛阳海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处(轮候查封)。以上11处不动产,本案均已查封,除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的房产、土地外,首封房产因存在大额抵押和拍卖风险,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暂不予处置,保持查封状态。
四、通过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程辉、梁娜娜、***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但均有贷款,暂无法冻结、扣划;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能取得联系且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不予现场调查。
六、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朱文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郑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