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6427号
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大厦1层、2层。
负责人:王路,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西路218号加州1885物业楼1楼。
法定代表人:王程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王智鹏,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智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635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095963.87元、利息109145.91元、逾期罚息10736.33元、逾期复息4766.99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以及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按照《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支付律师费代理费40000元;三、被告***、王智鹏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1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35587.3元、利息12268.05元、逾期罚息1206.768元、逾期复利535.8118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4496.0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19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35587.3元、利息12268.05元、逾期罚息1206.768元、逾期复利535.8118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4496.0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2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11117.1元、利息5786.347元、逾期罚息569.1843元、逾期复利252.721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2120.5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2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35587.3元、利息12268.05元、逾期罚息1206.768元、逾期复利535.8118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4496.0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2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44499.9元、利息7524.735元、逾期罚息740.1838元、逾期复利328.6457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2757.6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2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38925.65元、利息12441.89元、逾期罚息1223.868元、逾期复利543.4043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4559.7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2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56899.2元、利息8170.422元、逾期罚息803.698元、逾期复利356.8464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2994.3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一、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2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47509.7元、利息12888.9元、逾期罚息1267.84元、逾期复利562.9278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4723.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二、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2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47509.7元、利息12888.9元、逾期罚息1267.84元、逾期复利562.9278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4723.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2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42740.8元、利息12640.56元、逾期罚息1243.411元、逾期复利552.0814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4632.5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智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文书义务,权利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豫0105财保53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18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313760)、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19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313750)、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20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313751)房屋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洛阳恩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18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313760)、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19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313750)、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20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313751)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凯
审判员 孟 璐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谷永斌